錯誤:「離職時只是用線上系統告知」、「隨意移動他人的私人物品」、「威脅泡麵一物丟棄處理」?
經查:
該同仁於4月23日到職,與本公司簽有3個月試用期,但在到職一周內即有2天遲到及3天未依流程請假,僅正常出勤1日,故本公司迫於無奈於4月30通知解除勞動關係,並發紙本通知予當事人。
勞動基準法只規定資遣預告期,就預告之方式並無明文規定,於此「用線上系統告知資遣後,才請當事人至公司簽屬文件」,本公司均無與法令規範相牴觸。
考量該同仁已非本公司員工身分,且該同仁超過與本公司約定時間,本公司自無義務等待同仁前往之時間,甚至推遲會議議程,故請其在洽談室等候,並由人資整理個人物品交付點收。
針對遺留物泡麵之部分,發現有遺留物時本公司聯繫同仁告知情形,其表示會請有人前往代領,於此可認該員對該物仍有法律意義上之支配所有權,其性質為遺失物,後續多次致電籲請其前來領據無果,後由人力資源部照會法務單位通知最後期限,否則視為廢棄物之原因係為定位後續法律性質,免生「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之爭議。
本公司一向注重同仁感受,於此事件發生後已由總經理室通知行政部門及法務部門共同商議後續處理機制,後續將由人資陪同員工進入辦公區域整理個人物品,並制定遺失物管理辦法,避免造成同仁感受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