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立小叮嚀】金融產業用戶,請留意法律變更!

政府通過投信投顧法第 70 條之一 ,導致部分金融產業廣告可能被檢舉。目前只要是刑事局認為 “疑似” 詐騙,就會向 Meta 檢舉下架廣告。

如遇到此情況,請備妥營業登記、公司地址、服務項目,以及所有廣告素材、文案、編號。提交申訴後,後續靜待主管機關回覆。

詳細內容如下:

立法院院會於 112 年 5 月 30 日三讀通過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 70 條之 1 及第 113 條之 1 條文修正草案。

一、增訂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不得從事之廣告行為類型;另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廣告應載明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相關資訊,且不得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之廣告,如於刊播後始知該廣告有違規情事,應主動或於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期限內移除廣告、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明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二、明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未於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者,由通知廣告下架之司法警察機關處以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
金管會表示,前開修正案之通過,將使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落實廣告審查職責,期能阻絕網路投資詐騙,以提供國人更安全之投資環境。

資料來源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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